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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
来源:赵威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量:304
一、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刑法规定可知故意犯罪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对“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

2、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出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

3、本条所说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构成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即:直接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或者:直接故意=明知+可能+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直接故意典型的例子:孙悟空一棒子打死妖怪,孙悟空主观上知道自己的金箍棒一下子下去妖怪必然或者可能死亡,并且希望妖怪死亡。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放任危害社会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间接故意典型的例子:在唐僧只有孙悟空一个徒弟时,孙悟空受不了唐僧叨叨,一气之下一个筋斗云返回花果山,把唐僧一个人扔在深山老林中。本案中假如唐僧随后被野兽或者妖怪吃掉,那么孙悟空难逃(间接)故意杀人之罪名。

4、区别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量刑都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对行为人的改造难度也不同,适用刑罚也有所区别。

二、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刑法规定可知故意犯罪有如下特征:

1、过失犯罪分为两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亦即: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2、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等。不同的人所要求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3、过于自信中的“轻信能够避免”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可以凭借的自身优势或者其他优势,从而过高的估计了自己控制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认定成轻信能够避免。

如:一马车上拉着数人,马比较烈性,下陡坡时车夫本应当下车牵马慢行,否则烈马可能会飞奔不好控制导致车上人员伤亡。但是马车车夫认为凭借自己的赶马技术和对自己马的了解,认为不会发生意外,结果发生了意外。本案中车夫是有一定的凭借优势,所以才可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反之一个从未赶过马车的人被马主人告知,马烈性下坡时需要下马车牵马走,否则容易造成伤亡,此人却不听劝也发生意外,则该人因为没有任何可以凭借的优势而不构成过于自信,有可能构成前述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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