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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西安企业法律顾问
来源:杨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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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孙某系植物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孙某入职后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及保密责任承诺书,承诺对客户名单、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年后孙某从植物化妆品公司辞职,随后入职化妆品公司的竞争对手天然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利用其植物化妆品公司掌握的客户名单联系之前的客户,导致植物化妆品公司的多家客户纷纷终止合同,与天然化妆品公司签约。植物化妆品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问:企业的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
     【律师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工资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本案孙某与植物化妆品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客户名单对植物化妆品公司维持获取客户具体重大意义,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植物化妆品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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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蓓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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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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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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