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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成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9-05  浏览量:411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只要其进入中国境内实施吸收境内、外人员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或者在境内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的,都成立该罪。但是如果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中国境内只是旅游或者从事其他合法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自然这时候的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也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要成为本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无论其在境外黑社会组织中的地位高低;第二,行为条件,即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了吸收境内、外人员或者在境内进行内部组织调整的行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也是我们认定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主体必须掌握的两个因素。

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践来看,本罪主体实施的两种行为方式都有典型的案例进行说明。2000年4月,香港黑社会组织“新义安”在深圳市举行“扎职”仪式(已被破获),这是典型的境外黑社会组织进入中国境内进行内部成员调整的行为;另外,上海作为中国的国际性都市,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活跃频繁的第二大城市1993年上海警方“反黑”侦破小组成功地粉碎了台湾“四海帮”张彼得在上海“安营扎寨”的阴谋行动,这是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的行为。这两个典型的案例也说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上面所说的两个条件。

实践中,如何认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也是一个问题。通说认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包括国外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黑社会组织,但并不涵盖黑社会性质组织,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具有中国大陆特色的概念,国外并无此说法,套用此概念易引发对外合作中的困难。不过,也有学者提出,所谓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由于各国刑事立法各异,关于黑社会组织的认定,必须是被境外各国、各地区政府司法机构等明确宣布为黑社会的组织,无须我国司法机关去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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