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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邓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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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后,部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有些出入,有些在以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新的解释出来之后,可能就不属于了。这些变化有可能导致大家在处理自己的房产时产生困惑,为了解决此类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全款购买的房产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

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无论这笔购房款是一方支付,还是一方的父母支付,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全款购买的房产

(1)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由于用于购买房产的财产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这笔财产的性质不会因结婚而发生改变,仍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与上一种情况不同的是,虽然这笔房款是个人财产,但是一方将另一方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应当视为一方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将房产证落夫妻双方的名字的行为,可视为一方将该房产的产权赠与给了另一方,另一方成为了共同产权人。

(3)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后由双方父母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二、贷款购买的房产

1、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规定与以前的处理不同,在新规定出来以前,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产权登记方也有权主张该房产的所有权,只是在分割时,还需将对方所付的首付款补偿给对方。这也是大家纷纷去房产证上增加自己名字的原因。

2、婚后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

(1)婚后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首付贷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来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条实际上是来源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很多人认为这两条有冲突,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出资人父母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实际上就是明确将该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际上只是将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而父母出首付并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这种行为,笔者认为不能视作该房产的产权归一方子女所有。

首付相对于全款来说,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出资还是由夫妻共同来完成。其次,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仅适用于父母全款购房后将该房产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情况,因为赠与的是房产,所以产权自然属于出资人的子女所有,而父母出首付款赠与的是金钱,并不能当然推断出该房产的产权就归一方所有。

而且,司法解释三只规定了一种按揭贷款买房归个人所有的情况,那就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严格限定在了婚前。因此,父母出的这部分首付,可以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离婚分割时予以补偿,该房产还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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