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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常越在线解读
来源:常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量:197

新婚姻法对于离婚房产分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些常规的分割方式就不再赘述,常律师挑一些大家都比较有疑问的问题,在实践中被问到最多的问题来解答。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归付首付的一方。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以个人财产支付产值款,并且在银行贷款,在这个阶段遇到另一半并且结婚,很多人这个时候就会有点迷惑,是结婚了房子就自动有另一方的份额吗?还是说以后假如走到离婚地步这个房子对方完全没份额?可以说两种说法都不够准确。

实践中法院是会判决这个不动产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是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对方也不是完全没有补偿的,法院会判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单独购买的房屋,是否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呢?

很多离婚案件都不是一下就离掉的,中间可能会经过撤诉、被告不到庭、双方协商等等阶段,可能双方都已经分居了两三年了,离婚官司还没打下来,那么这个期间就会有人问,这个期间我能买房子吗?如果买房子会不会离婚的时候判给对方一半啊?

关于这个疑问,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早有解答。法院认为,在夫妻双方关系恶化,两人处于分居状态,而且双方的经济各自独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夫妻一方购房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法院会根据双方分居时间、双方分居期间财产是否有混同,一方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来综合判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分居期间购房并不一定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此期间购房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在此期间的银行流水,这样才不会在离婚官司中受到财产损失。

由于篇幅有限,不能将所有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形一一列明,若有其他相关的疑问,可直接与常越律师联系,进行免费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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