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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借资金应注意事项
来源:吴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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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被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刘*、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 **,与刘*为夫妻关系。

2016年6月20日,原告张**与被告刘*签订了1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因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张**借款300万元,其中150万元的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另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止,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利息支付方式为支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利息。同日,原告在扣除1年的利息30万元后通过转账方式将270万元汇入被告刘*个人的银行账户,被告在收到原告转账后出具1份收到张**先生300万元的《收款收据》,被告**传播有限公司在收款单位上盖章、被告刘*在经手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360000元,合计33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查明借款属实,认定借款本金应当减去预先扣除的30万借款利息,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270万。被告刘*作为被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被告公司应当与刘*共同承担责任的。被告李*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不知道借款情况,其本人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名,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不应偿还本案借款。依法判决:一、被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并支付本金270万元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常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了资金需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企业的经营。借款数额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事宜知情且认可 ,以及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该债务不能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债务,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提醒: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要夫妻都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另外,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必须以日常生活所必须为衡量尺度,在这个尺度以内的,即便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但是,超出了这个尺度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
   引用网络流行的段子来表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
   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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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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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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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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