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先律师亲办案例
我能向丈夫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
来源:郭超先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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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是这样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驾驶小轿车载着她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她心脏受伤,丈夫支付部分医疗费其余医疗费不再支付,她养病期间丈夫也不出面照顾,她一直在娘家养伤,她回男方家发现陪嫁的电器被人拆除,事故发生5个月后,她生育双方孩子时,丈夫也没出面照顾。女方是否可以起诉丈夫,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呢?

作者根据婚姻法和解释解答如下。首先,如果女方不诉离婚

而是单独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法理在于:未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没有支持赔偿财产,另外夫妻之间应宽容谅解,一方过失导致另一方受伤起诉赔偿,按照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支持。其次,导致女方和男方离婚的根本原因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男方不扶养受伤的女方,遗弃受伤的女方,男方的行为对婚姻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符合《婚姻法》46条4款赔偿条件。据此,作者认为女方起诉离婚时可以向男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如果导致伤残的,还包括伤残赔偿金。

总结,本案女方对丈夫有两个赔偿请求权,一个是基于交通事故,一个是基于遗弃不扶养受伤妻子,前一个赔偿请求权不受法律支持,后一个赔偿请求权符合婚姻法46条第4款,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一、《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婚姻法》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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