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长期经营房产中介业务。2012年陆某将动迁户尚未到手的房子挂牌。陆某想赚取差价,不肯透露真正的售房人,在另一家中介公司居间下,陆某以自己名义与林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145万,林某将首付款40万汇款给陆某,待房屋交房后支付剩余105万。如果一方想撤销合同的,需按照已付房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但陆某并没有如约交房和过户。林某找到陆某质询才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目前仍没有落实到动迁户手里。陆某还主动将首付款40万退给了林某。
林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张清涛律师咨询这起纠纷。张律师认为,代理人可以以自己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发生纠纷,代理人积极披露委托人的,守约方可以选择向委托人或者代理人主张权利,代理人拒绝披露委托人的,守约方可以向代理人主张权利。本案中,陆某心怀鬼胎,一心想赚取房屋差价,不肯透露背后的委托人,林某有权直接向陆某主张违约赔偿。陆某没有按时交房,没有按时过户,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还主动退还首付款40万,更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撤销了《买卖合同》。张律师接受林某委托,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整理证据材料,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法院经过几次开庭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买卖合同》,陆某按照已付房款的一倍赔偿林某违约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