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因为银行贷款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的,或者因为政府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一般视为买房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此规定似乎对买房人是不公平的,毕竟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房人不存在主观过错。现在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会议纪要规定,这两种情形下,不再视为买房人违约,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婚姻家庭、侵权、民间借贷、房地产、物权、建设工程、劳动争议)【2015年8月4日法治之声发布】
(三)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 28、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