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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及期限限制
来源:吴丽微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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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权一般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二、行使解除权的限制:

(一)行使期限的限制----法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归

于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

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将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履行。因此解除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期间的法律属性应为除斥期间,该期间不发生中止或中断。

    (二)合理期限的界定:

针对合理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但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给予了合理期限的界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一种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的限制:

同样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的

合同解除,此种情形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一种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律师建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在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情形下方可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代价。同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行使,否则解除权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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