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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证据
来源:李学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8
浏览量:143

    在医疗纠纷活动中患者及家属如何收集证据。

    发生医疗纠纷后,证据的收集是患方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需要收集的证据如下:

   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与保管。病历资料包括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的原始记录,是患者疾病诊治过程的全面记录。病历资料对于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及损害后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及时复  印、封存及保管病历资料,最大程度地保持病历资料的完整、真实,对于  诉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病历资料的复印。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 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査资料、特殊检査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上述可复印的资料是客观病历资料,主要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  检査结果、诊断、医嘱等客观情况,包括对患者进行的手术、特殊检査、  告知患者的说明或家属签字的文书资料等。

   主观病历的封存。

    主观病历资料记载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针对患者病情发展、演变的分积  讨论并提出诊断意见,进行相应治疗的情况,主要包括病程记录、上级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封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如果可能,医历资料记载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针对患者病情发展、演变的分积  讨论并提出诊断意见,进行相应治疗的情况,主要包括病程记录、上级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封时,医患双方应同时在场,如果可能,医患双方应就病历封存过程及内签署备忘录。此外还要保管好自己持有的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病历是患就医的第一手资料,往往真实地反映了患者就医时的病情及医疗机构的治情况。同时,出院后复诊的门诊病历则记录了医疗机构在后期对患者行的后续治疗、康复指导等情况,均是病历资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现场实物的封存。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医疗活动中,对疑似输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患者不良后果的物品,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物进行封存,必要时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必要时进行尸检。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医患双方不能明确死因或死因有异议时,往往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查明死亡原因,这无医学上还是法律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可以为医疗纠纷的鉴定提接证据。患方有拒绝进行尸检的权利,但也存在着因此导致败诉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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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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