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宏宇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投保,无法一劳永逸
来源:柳宏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量:4759

保险投保,无法一劳永逸

导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是为了避免将来的风险给自己带来损失,可以说保险为人们降低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保险公司并不是大包大揽的承担所有损失,还需要根据投保情况来区分保单能够保障的具体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袁某驾驶其雇主赵某与张某所共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到某工厂,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在工厂卸货时,因袁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引发了交通事故,造成袁某多处骨折,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张某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与赵某、张某为雇佣关系,二人应依法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车辆投保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投保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其他损失再由赵某、张某依法赔偿。袁某的伤情并未评定为伤残,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意外医疗保额、住院补贴进行赔付。被告赵某、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保险限额内赔付相应数额其余数额由赵某、张某承担。

【律师评析】

一、区分侵权之赔偿责任和保险理赔至责任,律师作用很重要

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来说,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侵权纠纷。随着人们防范风险的意识增强,车辆大多会因为其性质的不同投保不同险种。本案货车投保了机动车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并不意味着所有责任都由保险公司来兜底。对侵权人,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对其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公司,由于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只要依照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在此类案件中,一方要求赔偿也需要对不同主体区分开来,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代理律师在区分不同责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最大程度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

发生保险事故,意味出现了相应的保险赔付事项,但是保险公司并不是要承担所有的责任,除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其他责任,也应当认清其应当属于哪一方,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原告提出相应的损害事实,拿出自己的住院单、病历等,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但这些并非全部都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项目。对于本案被告提出的全部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更是于法无据,案件的代理律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庭审时帮助法官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进而理清各方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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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柳宏宇
  • 执业律所: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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