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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有哪些条件?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9
浏览量:616

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根据自身生产特点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每日8小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如果企业在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不但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且在超过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不定时工作制可以每日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且在工作日和休息日上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仍然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1.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仍然上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300%(3倍)的加班费;

 

案例:在姜某与深圳WY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作为运输司机,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姜某每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但姜某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因此,深圳WY公司应当按照姜某每小时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国庆节和五一劳动节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2.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每小时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否则,要按照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三、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是有限制范围的。

 

常见的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主要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运输司机、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和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以及其他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种。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弹性方式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综上,企业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申报程序,制定合理合法的薪酬制度,保证劳动者必要的休息权,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企业劳动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措施之一,不要因为用工管理制度的不合法,导致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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