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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目的行为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8-28  浏览量:1757

强奸罪的目的行为是与妇女或幼女性交。性交,通说认为是指男女生殖器的结合。其他性行为如口交、肛交等不是强奸罪中的性交,而属于猥亵行为的范畴。

笔者认为,对于性交方式的狭义理解根源于一种生殖观念,更进一步说,是根源于对男性财产的保护。强奸罪是伴随着个体家庭私有制与剩余财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强奸罪产生之初,其任务在于与一夫一妻以及贞操观念一道保证家庭财产继承人的血统纯正。如果继承人的血统不纯正,那么丈夫的财产就有被盗窃的危险。女性本身并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立法者重视的是女性背后男性的财产。而在所有的性行为中,只有男女生殖器结合的方式才有可能导致女性生育血统不纯正的子女,因此,立法者认为,只要通过刑法规制住这种行为,丈夫财产被盗窃的危险也就解除了。所以,直至现代,性交的含义都被局限于男女生殖器的结合。另外,传统的贞操观念也认为,女性的阴道是女人最为隐私的部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阴道受到外来侵入,即被视为失去贞洁,失去贞洁的严重性不亚于丧失生命。这种判断女性是否失贞的标准归根结底也是根源于对男性财产的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逐渐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立法者也逐渐认识到强奸行为是对女性本身的侵害,而不是对女性背后男性财产的侵害,应该得到立法保护的是女性(当然也包括男性)的性自主权,而不是男性的财产利益。伴随着强奸罪立法法益保护的反映,源自于保护男性财产的性交含义也将得到拓展,因为,无论是生殖器结合的方式还是类似于口交、肛交等方式都是能够对被害人造成性侵害的方式,没有理由将这些方式排除在外。当然,伴随着性交方式的拓展,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的范围也将发生变化,应该说,前者是后者发生变化的前提条件强奸罪立法法益保护的转变是一种对强奸罪的观察与评价视角的转变,这种视角的转变将导致强奸罪中的很多因素随之发生改变,他们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虽然我国强奸罪立法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发生这种变化,但是法律工作者应对此保持敏锐的洞察力。笔者认为,我国的强奸罪立法变革应该与英美国家不同,英美国家强奸罪立法的变革大多是迫于女权运动的压力,变革之后的立法与现行司法存在矛盾。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强奸罪立法变革的经验,但是在这之前应该充分发挥解释论的作用,通过司法来推动立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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