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程度
作者:周云卿 更新时间 : 2019-08-28 浏览量:3650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其属于对妇女人身行使有形力量,是对被害妇女的人身强制。在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这里的暴力是对被害妇女即强奸的对象而言的。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对该妇女以外的人(如妇女的家属)实施暴力、以迫使妇女就范的,就是以胁迫手段实施的强奸。二是暴力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因此,在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时候,暴力不能太轻微。如果暴力非常轻微,妇女能够抗拒而不抗拒以致发生性行为的,对行为人不能以强奸罪论处。三是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因为,人被杀死之后,就不存在性的自由,因此,如果行为人故意杀死被害人,然后奸尸的,构成故意杀人即非独制狠、海好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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