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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和累犯怎么辩护
来源:李荣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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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6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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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荣维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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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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