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加班工作完成任务;或者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完成生产工作,都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行为。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日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同时,还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但是,有些员工为了获取加班费,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任务,为了获取加班费,故意拖延至下班后来完成,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实属劳动者的不诚信的行为。
对此,企业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杜绝此类劳动者不诚信获取加班费的行为:
一、制定正常工作时间的绩效考核制度。即凡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无法完成本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等工作任务指标,在一个周期内(如一周、一个月)累计不符合相应的既定标准时,视为无法胜任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岗或者停工接受培训,调岗或者接受培训后,仍无法完成工作岗位任务时,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适用岗位绩效考核时,不要采取末位淘汰制,而是在劳动者业绩不达标时,经过调岗或者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时,才能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淘汰不合格员工。
同时,绩效考核制度的衡量标准应当明确记载到《劳动合同书》或者规则制度中,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规范,切不可企业单方面决定,而忽视了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制定的考核数据不能畸高或者畸低,应当趋于合理,能够达到促进劳动者努力工作的目的。而且用人单位要坚持一个理念,绩效考核的目的不是为了奖惩,而是为了通过劳动者的工作数据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二、在《劳动合同书》或者企业规则制度中明确规定,加班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加班。
适用此项约定或者规定时,需要企业制定完善的《加班申请书》等类似的劳动用工管理文书,经劳动者填写后提交给企业的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加班行为,否则视为无效加班,不能获取加班费。
如果劳动者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时,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有权拒绝劳动者的加班工作,迫使劳动者在有效工作时间内集中精力、高度负责,努力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
劳动者如果从事了合理、合法的加班行为,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在支付加班费时,企业应当做好加班期间的考勤管理和工作质量的检查制度,坚决制止打着加班旗号,采取磨洋工的形式获取加班费的不正当行为,杜绝无效的加班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