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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19-12-05  浏览量:14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女,X族,生于19XX0X1X日,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XX,男,X族,生于19XX0X1X日,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答辩人:XX,男,X族,生于19XX0X1X日,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不符合案件基本事实

答辩人于XX与被答辩人虎XX经人介绍,于201X22X日认识,同年32号订婚,并于316日在被答辩人家里举行结婚仪式,答辩人于XX陪送物品六万多元,包括电脑、冰箱等家电及生活用品,在交付陪送物品时将票据全部交付于原告虎XX一家。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由于答辩人于XX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答辩人只能等待达到结婚年龄与被答辩人登记结婚,现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返还彩礼,对答辩人及孩子的后续生活全然不顾。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取名虎XX,被答辩人只顾个人感受,没有尽到他的基本义务,答辩人为了家庭及孩子付出诸多却不受待见。被答辩人个人和家庭经济条件良好,但平时多次逼迫答辩人外出借钱供他使用,201XXX日,因答辩人于XX并未借到钱款,被答辩人虎XX对于XX已无感情可言,索性将女方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抱着孩子回到娘家并居住至今。而并非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于XX擅自离家出走,多次劝回拒不回家的情形。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同居关系亦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予以酌情考虑。

因答辩人于XX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从社会生活常态及立法原意来看,该规定是针对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答辩人于XX与被答辩人虎XX已同居生活了一年半左右,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具有公示性,意味着男女双方取得了夫妻名分,乡邻群众也认可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答辩人于XX在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生育一子,双方除未办理结婚登记外,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性差别。提出返还彩礼的是被答辩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也是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造成,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三、从女方陪送物品,在共同生活期间抚养子女及女方权益保护来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订婚并举办了仪式,答辩人于XX为于XX陪送物品六万多元,答辩人父母均为农民,依靠种地为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因孩子出生后体弱多病,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给付的钱款已全部被用来支付孩子医疗费及生活支出。此次由于被答辩人的过错对答辩人于XX不管不问,将没有任何过错的于XX赶出家门,其无奈之下只能回到娘家生活,因女方生育身体受到损害仍需继续调养且年龄尚小,无法出门赚取生活费来抚养孩子,基本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支撑。基于以上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彩礼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公,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8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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