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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作者:胡森轩律师团队  更新时间 : 2019-08-27  浏览量:142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生于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女,生于1993年03月17日,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上诉人张XX因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甘0XX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201X)甘0XX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重新分配被继承人张XX的遗产;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剩余部分进行分割;

四、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虽自1990年起迁至白银工作,但原告一有时间就回家探望,并非被上诉人所称的不尽赡养义务。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陈述自己照顾父亲的事实,上诉人推脱履行赡养义务的事实均无证据加以佐证。事实上,上诉人在退休前只要逢年过节及公司放探亲假就会回家探望,每次均给父母提供物质方面的帮助。退休后亦是多次回家,在父亲临终前长期陪伴,养老送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无视上诉人的陈述,在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撑的基础上,直接采纳被上诉人的说辞,认定上诉人鲜有时间探望和赡养父亲,认定被上诉人张XX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该事实的认定,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为:“上诉人少有时间回家探望和赡养父亲,故原告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第一条上诉理由所述,上诉人履行扶养义务,不符合该条法律中应当不分、少分遗产的情形,对于事实的认定显然与此法律规定不符,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三、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剩余部分参照《继承法》的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父亲张XX去世后,其原所在单位确定的抚恤金、丧葬费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为上诉人张XX、被上诉人张XX共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符合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因此均享有分割抚恤金、丧葬费的权利。现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对于遗产继承问题,从有利于双方解决争议,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一审判决在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现请求贵院撤销(201X)甘0XXX民初5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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