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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代理词(女方收彩礼后拒绝交往)

作者:刘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25 17:25 浏览量:7567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xx、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结合法庭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彩礼应认定为81834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礼金》及被告的自认,可以证实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被告刘xx、李xx支付现金彩礼80000元,庭审中被告刘xx自认原告王xx向其转账支付1314元、520元,故本案的彩礼应认定为81834元。
   二、被告刘xx、李xx借其女儿的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刘xx视婚姻为儿戏,在明确同意与原告王xx的婚事后又借口不合适悔婚,三被告均具有过错。三被告应连带向原告方返还彩礼80000元。
   被告刘xx、李xx作为被告刘xx的父母,在被告刘xx已达适婚年龄,经人介绍其女儿也同意婚事的情况下,借被告刘xx的婚事索要彩礼高达180000元,明显具有过错。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系被告刘xx先提出悔婚,其通过手机微信先转账1714元后明确提出“聘礼你看下怎么退给你”,并承诺原告方给了多少就退多少的承诺。另外,原告与被告王xx从2018年12月29日谈婚以来,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从未同居生活过,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的规定,三被告应连带向原告方返还彩礼80000元。
    三、被告抗辩原告王xx对被告刘xx进行骚扰继而主张系原告王xx先提出分手系非常荒谬的。
   被告提交的证据《处警记录》上描述王xx提出分手的内容系被告李xx的单方陈述,且完全背离了本案的客观事实,被告的该抗辩法院应不予采信。该《处警记录》处理的是2019年6月7日原告王xx前往被告家中协商返还彩礼的事件,而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被告刘xx在2019年5月16日就已经明确提出分手。因此,被告主张原告王xx先提出分手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原告王xx对被告刘xx进行骚扰并造成被告刘xx精神失常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原告王xx找被告刘xx系有正当理由,因被告刘xx提出分手,却不返还彩礼,原告王xx找其协商返还彩礼系依法有据的,被告对原告行使权利的行为也说成骚扰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善良风俗相悖,按照农村的风俗,女方提出悔婚应主动全额返还彩礼,然而,时至今日,原告也未收到分文返还的彩礼。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采纳,谢谢!
                           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案经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彩礼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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