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律师亲办案例
小区电信业务(驻地***)的垄断问题研究
来源:刘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03
浏览量:1433
  我国《电信条例》中虽然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也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具体到小区电信建设,却形成了三个基本的利益团体:一是房地产开发商,二是各大电信运营企业,三是以各种方式介入小区通信建设甚至经营的“第三方”。

    在电信市场开放过程中,形成了电信、***通、铁通等几家电信运营企业竞争激烈的局面。而开发商在小区建设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常常与电信运营企业相勾结,采用与某电信运营企业签订排他性协议,只允许该一家电信企业进入小区,从而收取高额“入场费”;或者将应当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电信配套设施交给电信运营企业投资建设,这样既省下不菲的建设成本,又能收取“入场费”,但作为回报,开发商及继后的物业排斥其他电信运营商进入该小区。更有甚者,不少小区仅仅是有关人员在与开发商或物业达成协议后,再向电信、***通、铁通等电信运营企业租用带宽,然后架设小区宽带向业主提供服务。以上做法的共同特点是在小区内“只此一家,别无二店”,业主即使对电信服务的质量、价格不满意也毫无办法。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的阻挠,其他运营商事实上无法应业主的要求进入小区。这在很多地方导致了业主与物业、小区通信提供者的摩擦。

    为了打破这种垄断,信产部于2001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放用户驻地***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出了驻地***,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3个城市,由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进行宽带用户驻地***开放试点工作,通知中也明确要求要保证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提供商的权利。2005年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取得效果,反而驻地***运营商和房地产商的联盟更加强势,甚至公共***运营商也无可奈何。在国内著名驻地***运营商泰龙通信的经营中,其对所有运营商要求提成所有话费的40%,另外对月租费,总提成比例高到60%-70%,而相比之下驻地***范围内的***络投资不到全部***络投资的15%。这种情况已严重侵害到了业主的个人利益与公共***运营商背后的国家利益。

但我国对通信设施的有关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冲突,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问题属于建设部管理,电信、***络则归于信息产业部。而两个部的规定则存在着大量交叉和矛盾之处。如果小区的通信设施的投资者是开发商自己,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其作为附属设施的通信设施产权显然属于消费者。但如果开发者是电信运营商,按照信息产业部谁投资、谁建设、谁拥有的规定,产权却属于运营商。由于驻地***产权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开发商、业主、驻地***建设商和驻地***运营商四个方面,因此在保护用户选择权和运营商平等接入权上都具有相当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长期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将小区的电信配套设施的管理、收益权归于开发商或通信商。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首先是江苏、江西等省的通信管理部门做了很大的努力,如2005年3月,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和江苏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建房[2005]81号)。该联合发文明确规定江苏省建设厅和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全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的管理,要求开发商在建设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同时要同步建设住宅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及楼内的暗管、暗线,并在小区内的适当位置预留可供各电信运营企业共同接入的公共交接间,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所需的费用纳入住宅小区建设概算中。联合发文的出台,为进一步深化驻地***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5年5月,又下发了《关于江苏省小区内通信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苏通[2005]216号)。该实施意见提出了新旧小区通信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意见以及新旧小区资源共享的补偿原则。新建小区内的通信线路采用联合建设的方式,如此后电信企业之间需要相互占用小区内公共交接间至楼内分线设备之间的线路,则需给予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00~200元/户;原有小区同样必须保证用户的自由选择权,资源共享的补偿标准由企业之间协商确定。实施意见还规定了小区内通信障碍修复的时限与通信质量保障要求,明确了由各本地***通信行业协会根据文件精神,牵头组织各电信运营企业,界定新建小区、确定资源共用的具体补偿标准、制定公共交接间的使用管理细则、落实小区维护管理者、协调企业在小区共同进入过程中存在的矛盾。

    信息产业部、建设部于2007年1月15日联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又规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这就以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了小区电信配套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也就是说小区电信配套设施应当是由全体业主共有的。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业主拥有小区电信配套设施的共有权,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配套电信设施应属于业主共用设施的一种,是开发商建设小区楼盘时必须建设的满足建筑物专有部分功能需求的配套设施之一,应该归业主共用。因此小区业主拥有对电信配套设施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应向各运营商提供平等接入,由用户自主选择电信服务提供者。按照通信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法律规定,后进入运营商无须重新铺设线路,只要征得业主的同意,即可使用其小区内的已有线路。多家运营企业可以同时进入小区楼盘为业主提供服务。

    由此看来,小区电信业务的平等接入似乎水到渠成了。其实大不然,不论是《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还是《物权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电信运营企业的勾结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则,而在目前中国的法治环境下,业主只不过是弱势群体而已,在很多地方连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受到各种阻挠,要想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电信运营企业的联手相抗衡,还是很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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