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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来源:杨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量:3309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六千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的,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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