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文辉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20 15:42 浏览量:114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甲公司某项目,工程总造价为30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陆续开始施工。同年6月1日,甲公司补办招投标手续,并公示乙公司以3000万元价格中标。后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结算工程款3000万元。
二、法院裁判
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乙公司先签订合同后招标,属于串标行为,《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虽合同无效,但案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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