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录律师亲办案例
指示别人酒驾可能成立共犯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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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北京刑事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如果有共同故意,危险驾驶罪有成立共犯的可能。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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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3日,为了庆祝科目二考试顺利通过,陶某某与其他几名学员乘坐教练刘某与陈某某驾驶的教练车去饭店聚餐,吃饭期间除了刘某外,大家喝了不少酒。结束后都余兴未了,于是决定去吃烧烤,考虑到陈某某喝多了无法开车,刘某便让学员陶某某驾驶一辆教练车跟在自己驾驶的教练车后面,岂料陶某某开出不远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发现该车内的人员均饮酒,涉嫌酒驾,经询问,陶某某承认酒后驾驶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指使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鉴于陶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刘某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等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陶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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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录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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