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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王正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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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否属工伤,并不是由受伤职工或受伤职工家属认定,也不是由用人单位确定,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找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发 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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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正国
  • 执业律所: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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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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