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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的保险理赔金,配偶要先分一半吗?

作者:朱松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19 16:04 浏览量:1274

夫妻一方死亡,其保险金是属于受益人的,合同终于能够有明确规定,没有受益人的,则按照遗产来分配。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保险金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只属于受益人。根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第五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院的思路是分析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人身及保费之间的关系,如保险金与保费差距很大,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则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如果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来自保费的积累,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关系不大,保险具有明显“储蓄理财、稳定收益”的特点的,则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的思路是分析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人身及保费之间的关系,如保险金与保费差距很大,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则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如果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来自保费的积累,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关系不大,保险具有明显“储蓄理财、稳定收益”的特点的,则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的思路是分析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人身及保费之间的关系,如保险金与保费差距很大,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则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如果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来自保费的积累,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关系不大,保险具有明显“储蓄理财、稳定收益”的特点的,则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的思路是分析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人身及保费之间的关系,如保险金与保费差距很大,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则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如果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来自保费的积累,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关系不大,保险具有明显“储蓄理财、稳定收益”的特点的,则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的思路是分析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人身及保费之间的关系,如保险金与保费差距很大,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则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如果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来自保费的积累,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关系不大,保险具有明显“储蓄理财、稳定收益”的特点的,则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的思路是分析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人身及保费之间的关系,如保险金与保费差距很大,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则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如果保险金的取得主要来自保费的积累,与被保险人人身属性关系不大,保险具有明显“储蓄理财、稳定收益”的特点的,则一般可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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