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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与侦查人员打交道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8
浏览量:1441

律师如何与侦查人员打交道

作者:倪明学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常常在侦查机关出入,与侦查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律师左右逢源,顺利完成工作目标的同时,还收获了一份友谊;有的律师四处碰壁,吃了不少闭门羹,甚至与侦查人员结下梁子。

刑辩律师务必准确定位双方关系,摆正心态、明确目标,掌握与人打交道的方法,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线,与侦查人员构建良性的人际关系。唯有如此,方能确保辩护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律师与侦查人员关系

谈到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可谓五味杂陈,让人欲说还休。不说律师与警察之间的故事,不谈双方之间的江湖恩怨,只想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以辩证统一的视角,谈谈双方关系的应然状态。

1.对立关系

一般认为,侦查人员的职责是,通过侦查活动,调取确实、充分的证据,将罪犯绳之以法。侦查人员的重点目标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从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应该说,侦查人员得到的往往是正面的社会评价,案件尤其是命案告破,警察收获了数不尽的掌声、鲜花和赞誉。从古今中外的文学作品中,随处可见警察智勇双全的光辉形象,做一名警察是很多男孩的梦想。

相反,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材料,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提出法律意见,以说服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无罪、罪轻、免除处理。律师工作的重心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嫌疑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很多人看来,律师是挑刺和找茬的,认为律师就是收了当事人的钱财来添乱的。很多文学作品,贬损和丑化了律师形象。田文昌大律师为刘涌案辩护过程中,一些具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都对其人品提出了质疑,其中不乏田文昌大律师的学生。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往往会打上恶人的标签,社会大众视其为过街老鼠,群起而攻之。唯有律师冷眼旁观,忍辱负重,守护着嫌疑人的人格底线与尊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统一关系

侦查人员与律师有着共同的目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设计和安排,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在各自的岗位上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共同推进法治进程。

侦查人员与律师有着共同的工作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准确定性和公平量刑,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都能体现公平正义,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侦查人员与律师有着共同的舞台。在法治舞台上,我们是舞者,又是看客。无论是舞者,还是看客,都应当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切不可入戏太深。无论是警察还是律师,都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

二、律师应有的姿态

与侦查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律师应准确定位双方的关系,以良好的姿态促进良性互动,顺利推进刑事辩护工作,为实现辩护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1.尊重。

为了打击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宁,侦查人员历尽艰辛,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值得律师乃至全社会敬仰和尊重。

律师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及时告知侦查机关。实践中,有的律师接受刑事委托以后,迟迟不到侦查机关备案,是对侦查人员不尊重的表现。

笛卡尔说,尊重别人,才能让人尊敬。与侦查人员沟通与接洽过程中,律师一定要表现出礼貌与修养,认真聆听侦查人员的谈话,不能随意打断对方发言。

与当事人、公诉人、审判人员交流过程中,不能诋毁和贬损侦查人员。与侦查人员观点有分歧,发表书面或口头的言论应理性平和、有根有据。

2.虚心。

侦查人员长期战斗在第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其中不乏刑事领域的行家里手。对于常见刑事案件,如何进行准确定罪量刑,很多侦查人员如数家珍。

对于案件存疑的地方,律师应虚心向侦查人员求教,听取立案追诉的理由。罪名成立的案件,虚心求教化解矛盾的对策,找寻从宽量刑情节,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的空间。

虚心的人,常想己之短;骄傲的人,常夸己之长。实践中,个别律师骄傲自满、夸夸其谈,侦查人员十分反感,不利于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

3.真诚。

《庄子渔父》有言: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律师向侦查人员提出法律意见,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确保合法有据,协助侦查机关作出正确的决策,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评判。

律师接受委托,合法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不能唯利是图,丧失原则立场和工作底线,不能为了一己之私,不能胡乱发表意见误导侦查人员。

须知,侦查行为有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管,还有检察机关的刑事监督。如果律师的言论不真诚,让侦查人员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不仅会破坏双方的信任关系,甚至会给律师带来法律风险。

4.自信。

刑事辩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律师制度的设立,是国家和民族的正确抉择,顺应世界法治潮流。律师在开展刑事辩护过程中,应当大张旗鼓、堂堂正正,始终坚持制度自信。

侦查机关侧重于打击犯罪,而律师侧重于保护人权。不同的职业使命,练就了不同的职业素养。律师尤其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善于研究刑事法理与程序,熟练掌握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标准,站在嫌疑人的侧面,发出理性客观的声音,使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

与侦查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律师应当坚持能力自信,不能畏手畏脚,不能三缄其口,敢于和善于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和材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与侦查人员沟通的内容

很多律师尤其是新执业的律师,不清楚与侦查人员沟通的内容和范围,不善于和侦查人员打交道,以为仅仅是交个函件备个案,函件一旦交出万事大吉。笔者认为,律师在与侦查人员沟通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了解案情和罪名。

了解案发的全部过程,了解涉案金额、危害结果,了解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了解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当事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有的案件,律师介入时,《拘留通知书》还没有寄到家属手中,律师有必要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有的案件,虽然立案时侦查机关确定了罪名,但通过进一步调查,基于新的案件事实,罪名可能发生了重大改变。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和罪名后,便可以结合我国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和刑法学理论,判断侦查机关在定性上是否准确无误,案件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果案件不构成犯罪的,最好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将错误消除在侦查阶段。

2.了解当事人的归案情况。

向侦查人员了解,当事人是否抓获归案?是否主动投案?是否是电话通知到案?是否在投案过程中被抓获?然后,结合我国刑法及《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投案情节。

如果当事人具有投案情节,律师在会见时就应当向其阐释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提醒其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抓获归案,律师也要告诉当事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与侦查人员商量化解矛盾对策。

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盗窃、诈骗、妨害公务等案件,因为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引发、扩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了解,被害方是否有索赔的请求及索赔的金额,被害方是谁在做主,共谋化解双方矛盾的对策,还可以请求侦查人员主持双方调解,从而降低和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依法可以对嫌疑人宽大处理。危害不大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撤案、不起诉;危害较大或特别重大的案件,嫌疑人同样可以得到宽大处理;死刑案件,如果双方矛盾得到化解,可以增大嫌疑人保命的机会。

4.提出取保候审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发现当事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应当及时向侦查人员提供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如果接手案件时,当事人还不具有以上情形,还可以与侦查人员协商,看是否可以通过退赃、退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

当然,对于贩卖毒品、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就不要随意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否则,侦查人员会怀疑律师的职业底线,从而破坏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5.提出无罪理由。

司法实践中,或因侦查机关破案心切,或因案件疑难复杂,或因侦查人员受其他外界因素的误导,难免会造成冤假错案。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用一双慧眼找出错误的症结所在。

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齐备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立案标准,发现认定当事人犯罪证据不足,甚至当事人根本就没有作案的时空条件。

对于冤假错案,律师不得有丝毫携带,应当及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律师对案件提出质疑,侦查人员往往会排斥,甚至会打击或者报复律师,律师都应当敢于仗义执言,千方百计、排除万难,将冤假错案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禁止事项

为了与侦查人员构建良性的社会关系,律师应当大处着眼、从长计议,不因一时、一案闹情绪。律师应当全面提升自己的修养,严以修身、严于律己,规范自己的言行。

刑事辩护实践中,以下行为应当杜绝:

1.不及时备案。

向侦查机关备案,是《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是对侦查人员最起码的尊重,是律师诚信尽责的评判标准之一。不及时备案,很难开展有效的刑事辩护,很难得到侦查人员的认可,很难与委托人保持稳定的信任关系。

个别律师接受委托,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后,向委托人作完汇报,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即告结束。侦查阶段长达几个月,从不向侦查机关备案,从不与侦查人员接洽,案件已经移送起诉,却全然不知,遗祸无穷。

2.诋毁侦查人员。

个别律师与侦查人员沟通时,一旦遇到冷遇或挫折,不能保持应有的理性与冷静,抱怨侦查人员素质低,向当事人家属发闹骚、挑拨是非,甚至在微博、微信、QQ等媒体发表言论,贬损或诋毁侦查人员。

风过留痕,雁过留声。律师的不当言论,势必会挑起嫌疑人家属与侦查人员之间的矛盾,侦查人员势必会仇恨和敌视律师,给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设置重重障碍。诋毁侦查人员,难免会给律师带来凶险和灾难,最终还有可能损害嫌疑人的合法利益。

3.贿赂侦查人员。

实践中,个别律师为了图谋非法利益,充当司法掮客,贿赂、收买侦查人员,与其沆瀣一气,为嫌疑人开脱罪责,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从形象,给自己埋下祸端。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通过提供客观可靠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应当包治百病,不能知法犯法。取得律师资格何其艰难,律师一定要洁身自好,倍加珍惜。

4.发表对当事人不利言论。

个别律师,接受委托时信誓旦旦,俨然一副正义使者的形象。在与侦查人员接洽过程中,为了赢得侦查人员的好感,又表现出一副嫉恶如仇的样子,口无遮挡、大放厥词,无端贬损嫌疑人。这种律师忘记了自己应有的立场,阳奉阴违、两面三刀,不仅让当事人的反感,而且也让侦查人员的反感。

康德说,人要将真话,但是没有必要把所有的真话都说出来。即使当事人罪大恶极、劣迹斑斑,也应该由相关人员来评价,律师决不能越俎代庖,毕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

结语: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法治路上,难免会遇到艰难险阻,难免会荆棘丛生。只要我们雄心不灭,心存敬畏,定能一路豪歌向天涯!


作者单位: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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