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加玺律师亲办案例
别在离婚第一步就吃法院闭门羹!
来源:王加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2
浏览量:123

诉讼离婚即通过打官司方式的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神州大地每个县、区都有一个法院,我们是不是随便在一家法院起诉离婚都可以呢?是不是有什么讲究呢?答案显然是不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作出有明确规定,只有有管辖权的法院能受理受辖离婚纠纷。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起诉离婚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比如有些人去外地工作生活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要求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比如20198月准备起诉,经常居住地派出所出具20188-20198月居住在该地的证明,而且中间不能有空档期。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如探亲、休假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如果没有派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对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到起诉时在该地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证明,法院也是接受的。如果没有办法提供相关证明,一般还是由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一些特殊情况的,法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一些的特别的规定,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2)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双方有相同特殊情形时的管辖权确定

(A)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B)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辖;

(C)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离婚本就是一件不让人舒心的事情,因此尽量走好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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