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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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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追加的被告很容易区别开。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追加的被告是要对案件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2、被告按照共同诉讼划分,也分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和普通的共同被告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而第三人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关系与第三人和原告或被告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2)必要共同被告,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而普通共同被告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加入或由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由当事人申请追加。


3、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1)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两个争议和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告和被告的关系,还有一个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告(一般为被告)的关系。法院判决应该分两部分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并对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进行裁判。


(2)追加为共同被告,就争议而言,共同被告和原告是一个法律关系,一般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有时为按份加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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