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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被告?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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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2、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3、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正确追加第三人,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防止诉累(发回重审)。


(二)追加被告


1、必要共同被告,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当然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追加。


2、普通共同被告,由原告或被告申请追加。


无论是追加被告还是第三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三)追加时间


法律对追加第三人或被告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一般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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