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尚才律师亲办案例
未签合同要求返定金 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魏尚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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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法院网讯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买房是一件大事,从选择到确定购买都应谨慎。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房而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黎某系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得知被告郭某会出卖位于上犹县东山镇某安置点房屋,同时原告知道该房屋为小产房,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购买该房屋。2019年2月28日,原告在微信上向被告提出具体的付款方式,如果可达成协议,原告现在付一万元定金。在得到被告承诺后,原告于当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万元。2019年3月2日,被告来到原告处要求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双方因土地性质问题未能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定金,被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上犹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仅因涉案房屋土地性质问题,双方未能签订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况且被告出卖的涉案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不得转让的房屋。因此,原告有权拒绝与被告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未能与被告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不可归责于原告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也应退还定金给原告。但原告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未核实涉案房屋产权情况且明知涉案房屋为小产房的情形下,仍然支付定金欲购房屋,原告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该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合同订立情况等酌定由原告赔偿被告损失3000元。相抵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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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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