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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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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






目前司法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地司法意见不一致!






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已无争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06-02】、《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05-11】等法规文件,确立了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特殊工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过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与用人单位形成什么关系,笔者通过浏览全国各省市的司法观点,得出如下结论,由于资源有限,部分观点不对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第一种:有明确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不区分具体情况,统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持有此种观点的地区如下:


 


1、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发布日期:2014年5月7日】


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2、


广东


《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2012年7与23日】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3、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12月14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4、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而向聘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聘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


5、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年1月15日】


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6、


山东


山东省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高法[2010]84号】


15、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用工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备注:山东省从2010年9月14日开始改变了司法观点,统一为劳动关系。


7、


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


第一条 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本处理。






第二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型。


 


1、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2013年)


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2、


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


 26、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2)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务关系;
  (3)在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其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4)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第三种:是随着时间发展,观点变化型。


    


1、山东。2010.9.14之前认定为劳务关系,随着《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颁布实施,笔锋倒向劳动关系。


    


2、广东。2012.7.23之前有案例认定为劳动关系,随着《广东省高院、劳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的发布,统一认定为劳务关系。






3、新疆。2010年9月14日施行前,此类案件各地法院通常认为是劳务关系进行审理,该解释颁布施行后,此类案件才按劳动关系处理。






4、四川。通过搜索四川省高院的判决《川民申118号》、《川民申1233号》。裁判文书均阐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待遇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但是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年1月15日】18.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5、湖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与湖北省高院《鄂民申字第00831号》观点表述均为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可是笔者还搜索到另外一个高院判决书《鄂民申1926号》。






“本案,陈静不管是因其本人原因,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在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实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陈静与大江公司在大江公司2015年1月20日解除陈静劳动合同前仍是劳动关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大江公司与陈静劳动合同并未自动终止。......大江公司应当支付陈静经济补偿金。”






第四种:省级高院裁判文书-认定为劳务关系。(以经济发展居前的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为首,北、上、广、苏、浙这几个省份劳动争议数量在全国占绝对优势地位,可以说这种观点属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1、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桂民申字第89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成立劳务关系。


2、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735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葛月梅与远东化纤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3、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383号


本案中,崔先托入职美景龙公司工作时已满60周岁,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并无不当。


4、


安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皖民申字第00428号


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唐智出生日期为1950年5月16日,其于2012年7月到天津奥特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唐智与天津奥特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关系。


5、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民申1166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一、二审法院认定刘亚杰与保洁分公司之间不属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刘亚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正确。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


6、


云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云高民申字第836号


沈云芬于1991年2月12日已年满50周岁,自当月起,沈云芬与河西中心小学之间的劳动关系即自然终止,沈云芬虽然继续在河西中心小学工作,但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7、


重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渝民申1733号


由于张保宇生于1946年3月16日,2006年3月16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了国家规定的男性工作人员退休的法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张保宇于2012年2月1日与雷士公司签订的《职工劳动合同》因张保宇超过国家规定的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张保宇从2012年2月1日起与雷士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职工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的协议。


8、


山西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776号


本案中,李某某生于1963年2月15日,到2013年2月15日其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劳动关系终止,李某某与清亮环卫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9、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176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三田于2012年3月19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其与小东门社区中心的劳动关系已于该日终止。此后,刘三田虽仍继续在该中心工作,但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


10、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1836号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徐林华出生于1962年8月16日,其劳动关系应在2012年8月16日终止,其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2014年7月10日徐林华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1、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申字第00831号


本案中,杨秀英于1959年2月6日出生,至2009年2月6日已年满50周岁,当时其与瑞臣公司劳动关系因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之后杨秀英至睿博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第五种:省级高院裁判文书-认定为劳动关系型。






具体说理部分此处省略上万字......各位看官肯定都说的比我好!(似乎内地省份偏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这些省份劳动争议数量在全国的比重并不多,并且,这些省份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1、


福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102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必然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2011年陈汉艮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在大吉利公司公司上班至2014年6月份,应认为双方在2014年6月之前仍存在劳动关系,仍应受劳动法调整。


2、


辽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382号


本院认为,在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在性质和保障能力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即使牛永珍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原判决将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再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为劳动关系。


3、


陕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980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标准,并非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是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4、


河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再59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宋小强于2012年5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力兴派遣中心认可在宋小强被派遣期间,未给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因此宋小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力兴派遣中心之间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5、


黑龙江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申750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冰的父亲吴国友与鑫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禁止性规定。本案中,因此吴国友与鑫源公司之间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原审认定吴国友与鑫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误。


6、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民申69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金莲,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2014年7月27日,李金莲入职国天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虽未与国天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受国天物业公司管理、监督并领取劳动工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国天物业公司提交的员工情况登记表、员工辞职申请表、移交清单及辞职人员工资结算单,判决确认李金莲与国天物业公司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7、


山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提字第526号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农业人员60周岁后,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徐树祥为恒基公司看门数年,接受恒基公司的管理,恒基公司支付徐树祥劳动报酬,原审据此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8、


西藏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藏法民一终字第49号


本院认为,旺杰次仁在喀瓦坚公司连续不间断的工作了21年,本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旺杰次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此对于喀瓦坚公司有关自旺杰次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该公司与旺杰次仁形成了劳务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民再299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前,此类案件各地法院通常认为是劳务关系进行审理,该解释颁布施行后,此类案件才按劳动关系处理。


10、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宁民申字第419号


本院认为:王培先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富康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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