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辉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辩护意见
来源:陈鑫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1
浏览量:451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谢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谢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谢某是应邀在阮某的淘宝店铺销售保健产品,他本人没有投资淘宝店铺(阮某的供述及庭审确认),只负责网上接单和售后咨询。至于对组织进货、数量及价格,乃至进货的渠道都由店主阮某负责。谢某实际上只是一个淘宝客服人员,在本案中起协助次要的作用。因此,谢某也大多仅按销售收益的二成、三成获取报酬(见一审阮某的供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谢某在本案中为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二、违法销售金额及获利严重失实,缺乏证据支持。

1、按一审法院认定的,阮某从刘礼辉处以0.4元/粒至0.5元/粒,进购30万粒散装减肥胶囊,销售金额283.6万元。如果进购30万粒散装减肥胶囊情况属实,也全部销售了的话,本金共12万(按0.5元/粒最多也不会超过15万元)。按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金额计算,利润率高达2263.3%还多。如果剔除在住宅中搜查出的部份,那获利更高,还不包括上家的利润。

辩护人认为,从利润率反映出,认定的销售金额显然严重失实,其计算方法和依据存在问题。相应的,被告获利也是严重失实。

1、按一审法院以298元/套计算销售金额,那283.6万元除以298元,得到的是9516.77852瓶,是一个奇怪的瓶数。销售金额明显存在计算错误。

2、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2000瓶“小粉瓶”,进购价约250元/瓶。如果全部销售,总共本金为50万。一审法院以485元/瓶计算销售金额为91.3万元,利润率也达82.6%。比较30万粒散装减肥胶囊的利润率相差甚大。也反映出在认定30万粒散装减肥胶囊的销售金额上是存在错误的。当然,销售2000瓶“小粉瓶” 利润率达82.6%,也是违背市场客观事实的,同样存在销售金额上计算错误。(陈律师微信13807302170)

3、银行流水的进帐并不是理所当然地都为违法销售金额,缺乏证据支持。

4、阮悟蒙和谢某大量的刷单行为客观存在,认定违法销售金额时应考虑这一事实。

5、如果进购30万粒散装减肥胶囊情况属实的话,也未全部销售,至少办案单位还从住宅中搜查出部份,无依据按全部销售来计算销售金额。

2、仅依据阮某有供述进购“小粉瓶”2000瓶而认定小粉瓶的销售金额为91.3万元,缺乏证据支持。

三、谢某有法定的或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1、谢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并已积极地完全地退缴违法所得。按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谢某与阮某共同犯罪的违法销售金额共计为374.9万元,谢某与阮某分别主动退缴200万元和165万元,共计365万元。这就是说,退缴款已大大超出了违法所得(扣除购买产品的出资),还不包括被没收的谢某的车辆。

    2、谢某系初犯;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谢某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前后供述一致,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

3、本案销售的产品,未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后果

四、涉案房产因购买资金有合法部份,且谢某已完全退缴所得,不应再予以没收。

本身该房屋的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按揭款,有很大一部份借自谢某的父母。特别是被羁押后,银行按揭款每月也都是由谢某的父母垫付自2017年6月至今。附银行流水)。正如前面所说,退缴款已大大超出了违法所得,所以不应再将谢某的房产予以没收,并将扣押的车辆退还。

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重新认定被告的销售金额及获利情况。充分考虑谢某所犯罪行的轻重,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改判谢某缓刑的刑事责任,并对谢某的涉案房产、车辆不再给予没收。

谢谢!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鑫辉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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