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其持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在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 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当日6时许,其看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并进行挂失、报警。后经向银行询问得知,取现地点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宋鹏认为,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在正常使用,其本人在2015年8月5日亦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故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损失14 0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二、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三、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原告宋鹏损失14 0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