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婚前承租公租房,婚后双方更换承租房且购买,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张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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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二人于1988年登记结婚。李某婚前与前夫生育一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于婚前从其工作单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1989年,单位将其承租的公租房调换为另一套房屋。后李某与王某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2010年,该房屋面临拆迁,王某与北京某资产经营关系公司签订了《购买公有住房平房协议书》,同时,王某又与某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此后,根据上述拆迁补偿协议,王某选择一套安置房,并使用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拆迁补偿款支付了应补交的购房款、收房费用及房屋装修费用。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王某,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后双方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安置房屋(王某主张其应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权益)。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关于离婚问题,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二人离婚。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王某虽于婚前已承租公租房,但婚后王某、李某仍继续长期共同承租该公租房,且王某亦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购买了承租的公租房,购买后的公租房应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系拆迁上述公租房所得,亦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的性质属于限价商品房,根据房屋现状及相关政策,该房屋尚无法上市交易,双方亦无法就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某、李某共同所有。至于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双方均可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再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安置房屋归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所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为王某婚前承租,但婚后不久,双方便重新共同更换了承租的房屋,且双方在此房屋共同居住生活,故涉案房屋系王某、李某共同承租的房屋拆迁后购得的限价商品房。此外,二人共同承租的房屋为公产房,王某、李某对上述房屋只拥有使用权,在拆迁过程中,根据拆迁的相关规定,二人用共同承租的公产房屋的拆迁利益置换购买了涉案房屋,由于该房屋为限价商品房,无法上市,故双方只能在该房屋具备分割条件后再另行提起诉讼,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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