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与包庇罪均属于妨害司法类型的犯罪,由于二者存在很多相同的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这里我们就从法条本身出发,对上述两项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逐一对比分析:
一、主体要件
老规矩,我们还是先看法条。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伪证罪的主体需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等,而包庇罪并没有明确的限制。
二、时间要求
从上述法条我们也可以明确,伪证罪必须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实施的,而包庇罪则既可以在刑事诉讼前,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之后。
三、客观行为
伪证罪要求罪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而包庇则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这里我们可能存在疑虑的地方,即包庇罪中的作假证明包庇,是否可以认定为伪证罪。作假证明的确也属于伪证罪的客观行为,但是否可以认定为伪证,还需要结合主体、时间要求等因素去判断。
四、主观要件
伪证罪从罪名看就知道明显是作为型的犯罪,即嫌疑人必须实施了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行为,既有直接的故意。而包庇则可以是不作为型的犯罪,例如嫌疑人在明知朋友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任由其在家里居住,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为犯罪分子提供庇护,就可以构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