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翔律师亲办案例
买房父母出了钱,子女离婚会被分走一半吗
来源:陈天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5
浏览量:233
编者按:父母出资帮助子女买房,往往只是提供资金,而未就其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结果导致在子女婚姻不幸破裂、诉至法院时,父母提供的资金最终流向了不同的去处。

关键词: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分割


一、一个现实问题

     当前房价较高,许多父母出钱帮助子女买房结婚。同时,离婚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方父母资助的财产,子女离婚了会被另一方分走一半吗?


二、两个问题核心

     父母出资如何处理,关键在于其出资性质的认定。总结下来即两个问题:

  1、父母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借款,那么父母可以主张夫妻二人返还。

  2、如果是赠与,那么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如果父母出资认定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则该出资在子女离婚时将极大可能被分走一半。


三、三个深圳判例

     由于父母出资时往往只是负责转账,不了解法律或者碍于情面,而未能将其出资时的主观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结果“清官难断家务事”,导致个案因事实、证据不尽相同,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下面是深圳中院的三个判例:

    1、(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 1932 号

    主要事实:男方母亲提供全款、婚后购买、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案件中房产价值双方一人一半

     裁判结果:一审深圳福田法院认定男方母亲出资为借款,二审改判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2016)粤 03 民终 20932 号

     主要事实:男方父亲提供首付、婚后购买

     裁判结果:深圳福田法院一审认定父母出资为对双方的赠与,深圳中院二审改判认定为借款,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

   

3、(2016)粤 03 民终 19954 号

    主要事实:男方父母提供绝大部分房款、婚后购买、安居房登记于双方名下

     裁判结果:深圳福田法院一审认定父母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深圳中院二审认定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

 

四、观点整理

   1、在父母出资时主观意愿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其出资到底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

     笔者认为,如果父母不能证明是借款,那么其出资应认定为赠与。

    因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时,法院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对该债务不作处理,而需由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当父母主张借款关系将夫妻双方起诉至法院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父母对借款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述案例1和3的判决说理部分均表达了该观点,案例2中的判决理由笔者认为并不充分。

      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2、如果无法证明属于借款关系,那么父母出资系赠与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     第一,除非父母有明确表示,婚前出资推定赠与出资方子女个人,婚后出资推定赠与夫妻双方。

      相关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父母婚后出资,无论全款还是部分出资,如果房产仅登记于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将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如果出资仅赠与一方,此时父母出资部分将视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出资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相关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五、结语

    综上,父母出资如何处理,在于其出资时的主观意愿。如果其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而房产登记于子女夫妻双方名下,则在子女离婚纠纷中,该出资将极有可能被分走一半。

    父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不知如何表达,或者碍于情面而不敢表达,本质上都属于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这往往是法律纠纷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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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天翔
  • 执业律所: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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