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怀新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 天河法院 天河法院 昨天
来源:林怀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量:392

叔可忍婶不可忍:伪造证据,法律绝不容忍!

 天河法院 天河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决定如下:对沈某某罚款10000元,对朱某罚款10000元,限于2019年7月14日前交纳。”



6月27日,天河法院陆亮亮法官在第二十五法庭向一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当事人小沈和朱阿姨当庭宣读了处罚决定书,以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为由对其各罚款一万元。小沈和朱阿姨表示认错认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小沈和朱阿姨是如何伪造证据,

企图逃避债务的呢?

一起来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



案情回顾



房产分配协议突现,权利实现遭遇阻碍


2014年,小沈为朋友及合作伙伴小曾做担保人,向翁大叔借款9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名下位于广州市龙口西路龙腾街的一套房产作抵押担保。




2016年,翁大叔在小曾迟迟不还款的情况下,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小曾还款,而小沈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翁大叔以该份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身份,到天河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判令小沈对抵押担保的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但庭审时,小沈却告诉法官,该处房产是由其与母亲朱阿姨共同共有,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还出具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0年12月3日的《关于房屋份额分配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小沈只享有案涉房屋10%产权,其余90%产权归朱阿姨所有。


身份证号“穿越”?证据真相逐渐浮现


要求房屋析产就出现一份房产份额分配协议,真有这么巧?陆亮亮法官心生疑惑,对分配协议逐项逐字逐句审查。果然,陆法官敏锐地发现了小沈和朱阿姨“穿越”的身份证号:2000年签订的协议上出现的竟然是2005年才更新换代的18位二代身份证号码。



陆法官大胆猜测,这份比例悬殊的财产份额分配协议可能是小沈和朱阿姨伪造的,想以此来逃避偿还案涉债务。他数次向小沈和朱阿姨询问、确认协议的签订时间,并向他们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但小沈和朱阿姨还是坚称协议是在2000年12月3日签订的。见此,陆法官另辟蹊径,询问朱阿姨首次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时间,根据朱阿姨的回答和身份证原件,确定了朱阿姨办理二代身份证时间为2005年。再结合案涉房产档案中所留的朱阿姨身份证号码为15位的事实,陆法官基本上可以推定小沈及朱阿姨存在虚假陈述及通过故意签署虚假协议达到欺骗法院、逃避债务的事实。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陆法官向公安机关调查了朱阿姨身份证的详细情况。根据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复函,朱阿姨在1985年首次申办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为15位;在2005年5月16日首次换领二代证,身份证号为现在的18位,期间未有遗失补领、换领登记记录。推断得到了证实,陆法官即通知小沈和朱阿姨到庭接受询问,并向他们出示回函。小沈和朱阿姨至此才承认该份房屋分配协议是在2019年4月份收到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后才立时签的。如果这份协议被法院采纳,小沈将可以逃避案涉债务总额的80%,约70多万元,因此他们决定“搏一搏”。他们对此感到很后悔,当庭表示认错认罚。


“案结事未了”,弄虚作假难逃法网


随后,小沈积极清偿债务,翁大叔也在收到还款后向法院申请撤诉,而法院受理了撤诉申请。


本案就此完结了吗?

并没有!

法官认为小沈对涉案房产的份额关系着原告的权利实现,因此小沈与朱阿姨对涉案房屋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该份房产份额分配协议真实有效,将会对原告案涉债务总额的80%产生影响,该协议对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至关重要,是本案的关键证据。而小沈和朱阿姨为了逃避债务,故意提交虚构的案涉协议,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予以惩处。


所以,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两人各罚款一万元。小沈和朱阿姨最终得不偿失。




法官说法

民四庭陆亮亮法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场所,作出的判决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上述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可予以个人最高10万元、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切记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建议

❖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要依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客观、真实、全面地举证或作证,规范自己在诉讼活动中的言行,不作出虚假陈述、虚构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自觉配合法院依法有序审理案件,依法行使权利。


❖诉讼代理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客观真实地作出陈述、举证,不得妄言肆为,更不能诱导、指使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或者虚假诉讼,协助当事人依法、有序地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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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怀新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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