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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观察之实务当中如何认定构成诈骗罪
来源:吴树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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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属于刑法当中非常常见的一项罪名,但很多人都对诈骗罪存在误解,经常把广义上的欺骗,或是民法当中的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混为一谈,比较常见的就是男女朋友以金钱为目的进行的交往误认为诈骗、一物数卖、欺骗性借款等情形。今天我们就从犯罪的构成出发,探讨实务中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问题。


一、主观上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老规矩,我们还是先看法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诈骗公私财物,首先,就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这个也是区分刑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重要构成要件。这里我们就以民间借贷举例。很多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故意拖欠、逃避等行为就认定借款人属于诈骗,这种想法是明显错误的。尽管主观目的我们没法直接去认定,但是还是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一些客观的表现形式去判断的。例如,借款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去借款、取得借款后将出借人“拉黑”、携款潜逃,或是将借款用于奢侈性消费等行为,都可以作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

二、客观上必须是诈骗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这里又分为两块,一是如何认定为“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三千元以上就可以作为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二是必须是因诈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才可以构成诈骗罪。这里我们举一例说明。陈某拿着自己的假名牌“LV”包到4S店购车,到店后销售小李进行了接待,经过一番洽谈后,陈某将自己的LV包放在店内,并提出欲试驾一款便宜的小轿车,小李见陈某谈吐大方,且名牌包就在店内,便放心让陈某单独试驾,随后陈某将车开走并出售。这里很多人认为4S店因陈某表现出了强烈的购车欲望,且有名牌包在店内,基于该错误认识将车辆交给陈某单独试驾,处分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但我认为这里其实认定为盗窃罪更为贴切。尽管陈某有行骗的意图,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是完全分离的,盗窃罪亦可以有行骗行为,重要的是,4S店将车辆交付给陈某,并不是处分财物,只是交给他试驾,因此,我认为陈某构成的是盗窃罪。

三、客体上必须侵犯的是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并不包括身体上的权益。实务当中就有很多人认为,男方假扮富豪,欺骗女方与其发生关系,是对其诈骗,这在法律上是明显讲不通的。因此,这里我们需要格外注意。

四、关于与刑法分则条款上的竞合

      刑法分则有关于对诈骗中一些特殊情形的规定,如果满足该类罪名的条件,则可直接认定为该罪,不需要再认定为诈骗罪了。例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但上述罪名也依然可以存在竞合的问题。而近年来比较常见的电信诈骗,则大都直接认定为诈骗罪,并没有电信诈骗罪的直接规定。

      以上由吴树寰律师整理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有异议,也希望广大同行、专家学者进行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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