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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卖方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相关材料,买方应该怎么办?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2
浏览量:9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杜某诉称,二原告是公爹与儿媳关系,被告周某、唐某是夫妻,孙某是周某、唐某的儿媳。被告周某、唐某、孙某自愿将座落在大洼区王家街道兴海村,地号为211100XXX,用地面积4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8平方米前后的全部房屋,以300,000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于2016214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原告交付购房款163,000元,2017729日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时,交付购房款137,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条。协议约定,被告于2018130日前腾迁房屋,全家搬离,如违约按房屋总价款双倍赔偿,被告康某、周某1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约定的腾迁房屋期限届满时,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无果。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立即腾迁房屋;2.被告按照房屋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90,000元;3.被告康某、周某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2、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唐某、孙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康某辩称,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周某1辩称,协议中约定在原告与被告周某、唐某、孙某签订买卖协议前该房屋出现贷款、抵押等情况我承担保证责任。故我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院查明

被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某是周某、唐某的儿媳。周某有房屋一处。原告赵某是原告杜某的儿媳,201624日,原告赵某、杜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周某、唐某、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房屋价格为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房款暂付购房(定金)为壹拾陆万叁仟元,甲方将该手续一并交给乙方。乙方房屋过户期间甲方无偿协助办证,此房屋签字之前出现的贷款、抵押、转让等问题,由甲方、保证人负责。二、房屋过户手续由乙方承担,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三、违约处理:甲方2018130日前交付约定的房屋产权,乙方付清甲方余下款项,即日起土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违约同意按约定的房屋价格为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款项双倍赔偿。被告周某、唐某、孙某在甲方处签字,原告赵某、杜某在乙方处签字,被告康某、周某1在保证人处签字。2017729日,原告赵某、杜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周某、唐某、孙某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内容为:经甲方请求乙方同意,甲方提前一次性收取乙方房款暂付购房(定金)剩下买房款,并从即日起土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此房屋签字前后出现的贷款、抵押、转让等问题,由乙方、保证人负责,甲方于2017729日前交付约定的房屋产权,甲方全家搬离。在甲方暂借使用前,只能自己使用。此协议是201624日,甲方、乙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的补充协议,被告周某、唐某、孙某在甲方处签字,原告赵某、杜某在乙方处签字。两份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分两次依约向被告周某、唐某、孙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300,000元。但被告周某、唐某、孙某至今未向二原告交付房屋。


三、法院判决

1、原告赵某、杜某与被告周某、唐某、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被告周某、唐某、孙某从房屋内搬离,将房屋交付原告赵某、杜某。

3、被告康某、周某1不承担民事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周某、唐某、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二原告经营耕种1000多亩水田,被告周某、唐某、孙某自愿与原告赵某、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将其所有的房屋卖予原告赵某、杜某,该买卖行为得到了村民委员会的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原告依约将购房款交付给被告周某、唐某、孙某,被告应将房屋交付给二原告。现被告周某、唐某、孙某未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房屋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90,000元,因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是约定该房屋被告暂借使用,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康某、周某1承担保证责任,因《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被告康某、周某1只对房屋买卖协议签字之前出现的贷款、抵押、转让等问题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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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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