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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房屋被拆除后复议认为未进行拆除,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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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拥有位于xxxxxx街道x街组原xxxxxx街道x街队的房屋院落,后王某某在后院空地上建盖了涉案的最北侧一排房屋。涉案房屋于2018718日被拆除。2019422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xxxx镇人民政府拆除的房屋系金某美、金某户和王某某户,未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与事实不符,被告据此作出的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当。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复议申请,房屋拆除,与事实不符

一.引言

在行政诉讼中,房屋被拆除后复议认为未进行拆除,法院认定与事实不符。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x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行初334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拥有位于xxxxxx街道x街组,原xxxxxx街道x街队的房屋院落,前排房屋南面临街,用于家庭个体经营,北侧后排房屋及院落用于全家人居住生活。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282.4m2,其中建筑占地110.2m2。后王某某在后院空地上建盖了涉案的最北侧一排房屋。涉案房屋于2018718日被拆除。2018820日,王某某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三.裁判结果

被告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xxxx镇人民政府拆除的房屋系金某美、金某户和王某某户,未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与事实不符,被告据此作出的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当。2019422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讨论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1017日,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X政复决字〔2018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复议申请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被申请人xxxx镇人民政府所拆房屋并非原告所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复议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决定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二)原告诉求:由于xx镇人民政府并未向原告说明原因和理由,未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和告知或进行过调查、补偿等,更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并给予补偿,突然拆除北侧房屋,屋内财物根本无法搬离,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xx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意歪曲事实,将事实上已经被拆除的原告北侧房屋认为“未被拆除”,认知方面明显与生活常识和客观规律相悖。

(三)答辩意见:王某某向xx县人民政府提出涉案行政复议申请,请求xx县人民政府“确认xxxx镇人民政府于2018718日暴力强制拆迁王某某位于xxxxxx街道x街组原xxxxxx街道x街队的房屋最北侧一排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xxxx镇人民政府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xx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了王某某提出的前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认真审查王某某提交的书面材料并到涉案房屋被拆除现场勘察核实,xx县人民政府所作涉案行政复议决定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王某某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2.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3.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4.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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