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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否必须通过法院来实现?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01
浏览量:101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韩某诉称,原告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1994年7月14日离婚,1996年3月4日,原告与梁某分别签订了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由对方继承。1996年5月3日,梁某去世。因遗产继承纠纷,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梁某的遗产由原告继承,原告取得了自建平房的全部产权。原告因儿子及儿媳赵某不孝顺,始终也未在该房屋居住,后该房屋动迁,2005年3月被告赵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现房屋价值15.5万元)私自卖给了赵某,并已过户到赵某名下。现因原告70多岁,也租不到房屋居住,想回到自己的房屋居住才知道房屋动迁,且已被卖给了赵某。原告找到赵某询问情况被拒绝。原告无奈到相关部门调取材料,才知道上述情况。被告赵某、任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原告签名将原告的房屋卖给被告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依法是无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辩称,我与韩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我于2006年3月购买的是韩某的动迁房,这个房当时只有大票,没有房证,我们约定的交易价格是60000元,我把房款给了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房屋产权证所有权人是我的名字,若韩某不同意卖房她不到场,我是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我在这个房子里已经居住十多年了,现原告到法院起诉我要房是毫无道理的。若原告要房款应告赵某,与我没有关系。

被告赵某、任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005年房屋动迁时,动迁办分给原告二套住房,因之前二被告一直与父亲梁某在同一平房内一起生活,动迁时,经家人协商,原告与二被告各得一套住房。因分房时原告与其后老伴在一起生活有房居住,所以,原告就将二套住房卖掉,一套卖房款原告拿走,另一套卖房款给了二被告。卖给赵某房屋时,是原告亲自去的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并签字画押。如果当时原告不同意,被告赵某也不可能买这套房子。由此可见,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任某系母子关系。1998年6月18日,原告前夫梁某遗留的财产,经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原告继承,原告取得了自建平房的全部产权。该房于2004年11月拆迁。原告分得回迁楼房两套,其中一套回迁楼已由原告卖掉,另外一套为本案诉争房屋。2006年3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协商后,将房屋以60000元价格卖与被告赵某,原告与被告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该协议书韩某签名处按有手印。因该房为回迁房,原告将与该房屋有关的所有票据交与被告赵某,被告赵某将房款交与被告赵某。被告赵某于2006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在阜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中,该房的商品房交易契约书记载,购房人为赵某。档案中存有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05年3月20日,协议内容为韩某将自建房卖与被告赵某,房价为18000元,在房屋买卖协议上韩某签名处按有手印,并由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另查,被告赵某与被告任某一直同居生活,卖房款60000元由二被告花费。2016年5月30日,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动迁取得的楼房;2016年10月18日,原告又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卖房款;2018年1月17日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返还房款15500元,以上三次原告在起诉后均撤回起诉。现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被告赵某、赵某,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赵某之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任某为共同被告。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房屋为回迁房,被告赵某购买该房时,与原告韩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按协议约定被告赵某付清了房款,原告向其交付了该房的所有手续,并经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被告赵某据此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被告赵某从购房开始到2016年原告主张权利,已在该房屋居住达十年之久,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原告称不知该房已被出售不符合常理。现原告认为二被告私自卖掉自己的房屋,否认自己同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为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请求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故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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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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