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书凯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来源:侯书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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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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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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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侯书凯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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