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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的条件
来源:谢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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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判决离婚的关键要素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除此之外,《婚姻法》明文规定的还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以这些为理由的案件,都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调解无效,一方失踪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来说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1989]38号)中所列的内容。首先就原则性的指出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以看出一般的离婚案件很难片面的、局部的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所以大多数判决书会以“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间应互尽互谅、相互照顾。现主张夫妻感情的证据不足,无法采信。”为由判决对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但前文所述的38号文,对某些具体的问题也可以准予离婚。比如,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一方重婚;判处长期徒刑伤害夫妻感情的等等。这些具体情形在实践中的举证方面相对容易,原告方更容易获得直接证据展示给法官。但又如,登记是弄虚作假;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难以共同生活;包办婚姻,婚后为建立起夫妻感情;登记后,未同居,无和好可能等情况,原告举证的难度就非常大,很少有直接的证据能展示给法官登记后未同居,未培养出夫妻感情的情况。而有些依此判决的裁判文书也是“婚后便出国,至今无出入境记录的”、“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所以若举证有困难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被告自认,或者多次起诉、坚决离婚的方式,通过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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