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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9
浏览量:17840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满足了创业者对经营风险的控制需求。但是,不能片面的理解一人公司的设立,就可以让个人规避债务风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一人公司的财产无法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公司与个人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在一人公司经营期间,如果要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不至于发生二者在财产上的混同,一个公司必须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只有经过这样的法定程序,制作完备的财务会计文书,才能避免发生债务纠纷时,股东个人也要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从一人公司设立时起,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都要连续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出现中断,否则,股东个人仍然要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原告GN公司诉被告HZ公司与李某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无法提供证明其个人财产与被告HZ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可以认定二者在财产上是混同的,因此,李某应对HZ公司的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发生了债务纠纷,在股东个人无法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个人是要与一人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一人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不但是能够清晰的反映出公司在经营期间的收支明细和亏损、利润等情况。而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能够向法庭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可以免除股东个人的承担债务的责任,真正的体现出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特征。如果股东个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法院都会认定二者在财产上的混同,进而判决股东个人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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