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治概要
产妇孕足月到被告处做B超,做完后医生已下班,第二天上午再次到被告处,医生说羊水浑浊,血压、血糖高,巨大儿,按医生建议办理住院。入院后检查宫口开大4cm,下午14:30开始静点缩宫素直至17:40,医生拔了针,让产妇回病房休息。 21:30做了一次胎心监护,此后一晚上未做任何处理,第二天早上查房时已没有胎心,后剖宫取胎。
二、我方认为被告存在的过错
1、入院时诊断巨大儿、妊娠期高血压病、妊娠期糖尿病,各项指标具备剖宫产指征,被告未予分析和评估。
2、违反催产素引产禁忌进行引产,加大母儿风险。
3、引产中未进行严密观察产程及胎心,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4、在已进入第一产程活跃期,且存在活跃期延长,被告违反医疗规范,让产妇回病房,对产妇及胎儿出现异常持放任态度。
5、未对产妇妊高症、糖尿病病情进行处理,违反医疗规范。
综上,被告面对高危妊娠的产妇,没有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监护不力,引产加重风险,造成胎儿宫内窘迫最终死亡,被告的过错与胎儿死亡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认可我方观点,并指出,被告未对产妇严重病情予以高度重视,未及时选择恰当处理措施及分娩方式,对产程及胎心缺乏严密监控,与胎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80-90%)
四、体会
对于产科纠纷,应当从产程及胎心观察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必须立即终止妊娠的指征、分娩方式选择上等环节进行专业的审查,做到重点突出,依据充分,论述条理,方能胜券在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