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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连带承担责任
来源:郭梦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5
浏览量:707

房地产中介未尽到审查义务连带承担责任

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均不详。
      被上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0)海民初字第7 8 4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0 1 0年3月,崔某以某公司、贾某、李某向自己出售没有产权的房屋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贾某、李某连带承担返还定金4 0 0 0 0元的责任。某公司则辩称,我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定金责任,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贾某、李某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但其并未全面履行该义务,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崔某人民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仍持原诉意见,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崔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 0 09年1 2月8日,崔某(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  “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就签署买卖定金协议书事宜与房屋出售人进行斡旋;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与出售人的买卖定金协议书签署后,即可代甲方向房屋出售人转交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上述委托;委托期限: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1 0个工作日”。通过某公司居间服务,出售人贾某(甲方)与买受人崔某(乙方)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第一条:房屋情况概述,1,  “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里*号楼*门3 1 1室(以下简称3 1 1号房屋),房产证号:以房屋凭证房产证为准,产权人:贾某。2,定金收付约定,乙方现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情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以人民币三十柒万元整的成交价格购买该房屋,乙方的房款支付全款,乙方购买上述房屋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共计人,甲方收取定金应向乙方出具收据”。签订协将定金2 0 0 0 0元支付给某公司。某公司表示已代崔某将定金2 0 0 0 0元转付提交相关证据。经向北京市海淀区房管局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知3 1 1号房屋没有在网络中登记。贾某、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买卖定金协议书、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贾某、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某公司与崔某签订的《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贾某与崔某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某要求撤销买卖定金协议,没有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崔某通过某公司向贾某支付定金2 0 0 0 0元。但3 1 1号房屋没有在网络中登记,不能证明该房屋可以上市交易,故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双倍返还定金。贾某、李鹛未出庭应诉,且某公司亦未出具贾某与李某之间的委托书,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贾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即不能当然认定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在买卖定金协议书中,虽然没有体现出某公司的权利义务,但某公司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其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书虽然写明某公司为购买人的代理人,但崔某作为购买者,是基于某公
司为一家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才与之签订合同,是对某公司的信任,而非让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办理购房事宜。该协议系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但其并未全面履行该义务,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某、李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律师:

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审核义务,包括买方的资质、卖方的产权手续、共有权情况、婚姻状况等等,如没有尽到该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广大客户在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也可要承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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