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我代理此案。我阅看了案件相关材料后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自相矛盾。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陈某并没有乘坐在该被保险车辆上,而是站立在该车后面。当两车相互刮擦致陈某死亡后,按通常理解陈某不属于车上人员,相对于该车而言应当被认定为第三者。该车致第三者人身伤亡遭受的损失应当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当甲单位作为该车的所有权人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后,保险公司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负有对甲单位的赔偿义务。案件经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单位已经支付给受害人家属的全部赔偿款项。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