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参加民事案件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总是会在开庭的初始阶段介绍原被告的权利与义务时,都会讲明: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反驳”是抗辩权,而“反诉”是请求权,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那么,什么是抗辩权的反驳,什么是请求权的反诉呢?
法律名词的概念在解释起来是非常抽象和复杂的,普通人往往很难理解其中的含义。因此,我们以通俗易懂的词语来介绍“反驳”与“反诉”的概念与区别。
反驳是指: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具体意见如下:“一、二、三……”。
反诉是指:被告不但不同意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反而原告还应当赔偿我方的损失,具体损失如下:“一、二、三……”。
如果被告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在答辩期(15日)内提出反诉请求;
二是基于同一事实,且只能针对原告提出反诉,否则只能另案起诉了。
三是缴纳反诉费,缴费标准与原告打官司缴费的标准一致。
那么,法律是否有规定,什么意见是反驳,什么意见是反诉呢?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被告提出什么样的意见是抗辩建议,即反驳意见;什么样的意见是反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提出抗辩的反驳意见和提出反诉的请求意见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如果被告提出的反驳理由成立,法院可以不保护原告的请求;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和理由成立,原告还要向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了,如果被告有责任,不会因为原告承担了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而免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实,无论是反驳,还是反诉,都是在打官司期间的操作方法之一,涉案的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去熟练掌握如此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操作方法,即使在本案中学会使用这种方法,也不希望以后再能用上。
因此,建议涉案当事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件,让律师运用法律技能去处理相关的纠纷,而涉案当事人应当把有限的时间投入到工作和其他发展生产力的事情上,让专业的人去做专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