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夺抚养权藏孩子——现代婚姻之殇
来源:罗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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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往白话的方向讲——离婚诉讼要解决三件事:1、是否判决离婚;2、夫妻财产问题(财产 债务);3、孩子抚养权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女性经济独立的状况明显,近几年的离婚诉讼有很大比例是因为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甚至有很多前期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领取了离婚证,后期因为各种原因又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单说“为了争夺抚养权将孩子藏起来”这个行为。
法院如何判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非常简单——从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考虑。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情绪稳定等我认为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将孩子藏起来,首先是一种侵犯抚养权的行为。在未判决离婚前,夫妻二人享有同样的抚养权,一方却将孩子藏起来,等于变相剥夺了另一方的抚养权,同时也侵害了孩子的亲权。
其次,将孩子藏起来实在是一种“鸵鸟心态”,这种藏匿,恰恰体现了一种“不自信”,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10岁以上的孩子是可以对抚养权问题发表意见的。随着新民法总则的出台,将行为能力降至8岁后,我认为法院征询孩子意见的年龄也应该降至8岁。如果被藏的孩子已满10岁,我认为剥夺孩子对自己亲权的选择,也是一种束缚和不负责任。
并且,为了争夺抚养权藏匿孩子,事实上对孩子的未来也做出了错误的示范。离婚后的抚养权选择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父母关系的破裂并不必然导致孩子亲权的丧失。藏匿孩子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增加了案件本身的不稳定因素,同时容易引起更多矛盾。
多一个人爱孩子是种福气,人为阻断父母和子女的连接实在不光彩,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考虑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的执行问题,同时,也会综合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作为监护人的能力。
爱孩子没错,但爱的方式不对就可能是伤害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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